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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会质疑中反垄断法草案0喷塑设备

文章来源:兴通五金网  |  2022-09-09

美商会质疑中《反垄断法》草案

美国商会担心标准僵化会导致执法者滥用权力;中国学者认为,目前草案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惟部分规定有待细化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王冰】美国商会最近在一份报告中对中国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提出质疑,认为该草案在推定企业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上设置的数字标准过于僵化,并且以企业实施“不公平定价”而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一些学者却对

此提出不同意见。

美国商会9月27日发布了《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和中美贸易关系的其他重要问题》的年度报告,其中提到,过去12个月中,中国政府大规模地运用产业规划措施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制定或修改了诸如《反垄断法》、《专利法》、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政策有效阻止了外资对政府优先发展领域的参与,使中国本地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优势,能够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得外国公司享有的专利技术和其他创新。这些差别政策的实施,削弱了中美经济合作的基础,并有可能对中国长期的经济和政治造成伤害。

报告在称赞中国的《反垄断法》将打破省市地方的垄断局面、促进一个真正的国内市场形成的同时,也指出,中国公众和政府在认定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垄断地位时,过于依赖市场份额;在禁止企业“不公平定价”方面设置的标准也过于僵化,这些程式化的规定会导致非经济因素影响市场竞争。

美国商会质疑的是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第14条的规定。这一规定称,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或“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前两种情况,若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美国商会副主席、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詹姆斯·吉莫曼(JamesZimmerman)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份额只是企业建立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相关的经济学因素,未必能够说明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很高,但由于这一市场的准入壁垒很低,其他企业同样能够容易地进入该市场而形成竞争,这家企业也就没有很强的市场支配能力。

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则认为,草案第14条,实际上是第13条的延伸,第13条规定,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六大因素,第14条只不过是对上述因素的其中之一做了界定。

黄勇认为,在某些行业,如石油、电信和航空,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是相当大的。在这些行业里,执法者可以用简易的方法——企业市场份额——来推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经营者有权根据第13条规定的其他因素进行举证,如果能够证明彼此存在着实质性竞争(价格竞争),就可以否定执法者的假设。因此,第14条的原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当然,可以考虑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以解除国际社会的误解。

除市场份额的质疑,美国商会副主席吉莫曼还对草案第15条——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表示担心。根据现有草案,如果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则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吉莫曼担心,反垄断机构将成为判断价格是否“公平”的最终决定者,这有可能导致《反垄断法》在执行中的滥用,最终妨碍公平竞争。

吉莫曼举例称,“不公平定价”是一个经济学无法认定的问题。尽管欧盟《反垄断法》也有对禁止“不公平定价”的表述,但实际上,欧盟的执法机构从未因经营者“不公平定价”而进行处罚。美国和欧盟的执法标准更强调维护市场竞争,而非判断价格。

吉莫曼还建议,应该去掉目前草案中关于最低罚款的规定。根据草案规定,违法经营者将被处以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吉莫曼认为,如果这一规定付诸实施,大公司即使遭遇的是一个极小的诉讼,也将面临很大数额的罚款。

对于上述问题,黄勇与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均承认,“不公平定价”的相关条款在表述上的确有待继续细化。

黄勇认为,《反垄断法》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规,接着还会有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出台,这些都将对执法者的行为作出规范。而《反垄断法》的专家小组将有可能建议对惩罚对象进行界定,并建议针对不同的案例和后果进行分类惩罚。-

中国评级业进入合资时代民族品牌将继续壮大

2006年10月16日金融时报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毛振华14年前创立公司的时候,或许没有预见到今天的这一幕,中诚信通过股权转让使子公司中国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与毛振华心中的偶像公司穆迪联姻。

当年,毛振华对外宣称,中诚信要成为“中国的穆迪”,日前,穆迪与“中国的穆迪”最终走到了一起。作为“爱情”的结晶,股权转让后的中诚信国际成为了我国评级市场

中目前惟一的一家合资公司。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合资是一次双赢的行为,双方将实现优势互补。穆迪通过收购中诚信国际49%的股份,顺利涉足中国评级业务,中诚信方面则通过合资方式,再次占据国内征信评级业下一阶段的发展先机。

本次联姻也意味着中国评级业对外资开放的大思路:合作-合资-独资已进入“合资”阶段。此前,在1999年,国际上另一著名评级公司惠誉曾参股中诚信国际30%的股份,但惠誉在2004年7月宣布撤资。

作为中国评级业对外开放的亲历者,对于为何要向外国评级公司出售股权的问题,毛振华向记者表示:“评级业是个很特殊的行业,在WTO的金融开放中并没有包括评级业,国外也没有哪个国家同意开放评级业。国外的评级机构想以独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每年都来游说中国政府,已经游说了十几年。对此,我们也有压力,我们做合资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树立一个门槛,中国第一的评级机构和世界第一的评级机构现在的模式是合资,外方比例是49%,不能再高了,这是对今后合资、外资的一个‘天花板’,这就阻挡了国外公司独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

毛振华坦言,在国内债券市场加速发展,评级业前景看好,并且国内评级市场还没有完全对外资开放的情况下,中诚信国际出售股权给穆迪是因为中诚信国际感受到了内外双重压力。

“从内在压力来说,目前国内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的需求,新产品的推出对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内的评级公司开展这些新产品的评级业务还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

“从外在压力来说,在目前市场需求这么大的情况下,中国本土的评级机构仍然遭受到相当大的质疑,市场上的一部分人和监管机构不太相信本土的评级机构而相信洋品牌。”毛振华进一步分析说。

对此,穆迪公司首席执行官瑞蒙德-麦克丹尼尔明确表示,穆迪将凭借其公司信用评级及结构融资信用评级经验,为中诚信国际提供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评级方法的技术支持和分析师培训。事实上,早在两年前中诚信国际与穆迪就曾有过合作,其中在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和建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项目中,中诚信国际都获得了穆迪的技术合作支持。

据记者了解,本次合资协议并没有排除穆迪未来增持股份进而控股合资公司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朝一日穆迪控股了合资公司,中诚信国际这个民族品牌是否会被穆迪品牌取而代之也就成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在我国市场上曾有引进外资后民族品牌被取而代之的前车之鉴。对此,毛振华表示,当前中诚信仍然是控股股东,因此现在中诚信国际仍然是民族品牌。他说:“大体上,中诚信打算长期保持中诚信国际一半左右的股权,使中诚信国际成为一个长期的中国品牌。”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诚信国际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上已经成为了著名品牌,中诚信国际目前是我国评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最大的公司,已完成800多家(次)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结构融资产品等的信用评级,累计发债规模达3000多亿元。仅在债券评级领域的短期融资券评级市场,中诚信国际目前就占到了40%左右的市场份额。

对于中诚信国际民族品牌的价值,穆迪也有充分的认识,由穆迪派往合资公司任CEO的叶敏此前曾表示:“中诚信国际现在是一个很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我们不会把这个品牌消灭掉。但如果穆迪以后控股或者100%独资了,那么是否变为‘中诚信穆迪’或者其他,只能到时再说。”此外,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此前也曾多次提到,信用评级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市场上应该出现自己的民族信用评级公司品牌。

作为确保中诚信国际的民族品牌在今后能够继续顺利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本次合资协议中,中诚信、中诚信国际和穆迪公司明确划分了今后各自的业务范围,避免出现业务竞争的情况。

毛振华说:“本次合资谈判中最后一个难题是我本人去谈的,这一难题就是不竞争条款。连续谈判了18个小时,最终大家达成一致,业务范围的划分是清晰的。穆迪和中诚信在业务上都不和中诚信国际竞争,不能做同样的产品。在中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的评级工作由中诚信国际进行,穆迪未来所有中国区的业务都将通过合资公司进行,中国公司进行国际市场发行债券部分,若涉及中国业务也要按比例分配收入给合资公司。而信贷评级是由中国诚信独立做的,除非中国政府允许,并且穆迪也愿意来购买中国诚信的这块业务,或者合资公司来购买中国诚信的这块业务,情况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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